2020-07-06 09:10:59
动力锂离子蓄电池是利用锂离子作为导电离子,在阳极和阴极之间移动,通过化学能和电能互相转化实现充放电,从而为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蓄电池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T/CESA 1080-2020)(以下简称“本标准”)规定了动力锂离子蓄电池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的原则、方法、指标体系及要求、程序和报告等,适用于对生产动力锂离子蓄电池产品的工厂进行评价,生产其他类型锂离子蓄电池产品的绿色工厂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围绕《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及《电子信息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SJ/T 11744)中规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一级指标展开,充分考虑动力锂离子蓄电池产品制造业的特征特性,进一步细化了29个二级指标,涉及101个具体要求。如,应按照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责任;宜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宜承担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自行或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应会同汽车生产企业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等。
为保证评价工作可操作性,本标准对“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5项绿色工厂绩效指标进行细化和分级,将动力锂离子蓄电池产品生产制造工厂的绿色绩效水平分为3个级别,并给出不同绩效水平对应的指标要求和评价得分。如,明确动力锂离子蓄电池制造业“生产洁净化”对应的“单位产品总钴产生量”指标要求分别为≤250g/104Ah(1级)、≤300g/104Ah(2级)、≤350g/104Ah(3级);“废物资源化”对应的“NMP(N-甲基吡咯烷酮)回收率”指标要求分别为≥97%(1级)、≥95%(2级)、≥90%(3级);“能源低碳化”对应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要求分别为≤0.35tce/104Ah(1级)、≤0.4tce/104Ah(2级)、≤0.6tce/104Ah(3级)等。
国能电池、施耐德电气等企业参与了本标准的研制和验证。